一輛奧迪車,曾讓萍鄉湘東區的王江飛、王江華(均系化名)兄弟倆很長一段時間都心情喜悅。然而,2006年1月22日凌晨發生的一幕,讓王江飛頓時跌到谷底——他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座駕突然自燃,不到十分鐘便變成了一具燒焦的殘骸。
由于車險投保的大地保險萍鄉支公司以免責條款的理由拒絕理賠,5個月后,他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,從此,走上了一條近四年的艱難索賠之路。
奧迪車突自燃 保險公司稱“免責”拒理賠
2006年1月22日凌晨,王江飛正開著黑色奧迪車,突然車廂內空調口躥出火苗!他立即報火警,并通知了保險公司。但不到十分鐘,奧迪車就變成了一具燒焦的殘骸。
“里面的東西也全被燒毀了。”王江飛告訴記者,自燃奧迪車的所有人其實是他的哥哥王江華。
5個多月后,萍鄉湘東區公安消防大隊對此次“奧迪自燃”出具認定書,結論為:火災原因不明。
在王江飛兄弟二人看來,惟一值得慶幸的是,已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萍鄉中心支公司(以下簡稱大地保險萍鄉支公司)為這輛車買了“車損險”。
可當王江飛帶著消防大隊的認定書來到保險公司索賠時,對方卻拒絕理賠。
“保險公司說‘車輛自燃’產生的損失,屬于合同里面的免責條款!”這讓當初去辦理保險手續的王江飛不能接受。
據王江飛陳述,當時他一到保險公司就要求買全保,保險公司接待人員只說可以,并且稱只需4000多元。
他當即就辦理了相關手續。
“在辦手續過程中,業務員并未提及事后所說的免責條款內容。”王江飛說道。
在與保險公司僵持不下的情況下,2006年6月30日,王江飛受車主王江華委托,一紙訴狀將大地保險萍鄉支公司訴至萍鄉湘東區人民法院。
保險公司“代簽單” 一審判賠保險金24萬
由于投保單原件、保險單正本全被燒毀,庭審中,由大地保險萍鄉支公司出示了王江飛投保的機動車輛保險單副本、投保單復印件。
“那根本不是我簽的!”當看到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復印件上“投保人聲明”一欄中有“王江飛”三個字的簽名時,王江飛驚呼起來,“我從沒見到過這份保單!”
在王江飛表示可以簽名對照的情況下,保險公司承認名字確實是由其工作人員代簽的。
這似乎成了保險公司方不可原諒的過錯。
我國《保險法》第18條有明確規定: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,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前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,未明確說明的,該條款無效。
“可以說這是個關鍵點!”王江飛的代理律師潘洪全表示,保險公司的這份合同其實是格式合同,在簽訂保險合同時,工作人員就應向王江飛履行“明確說明”義務,“按正常程序,此處應在保險公司方說明后,王江飛確實明了,再親筆簽名,予以認定!”
據此,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,雙方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,但投保單上并非投保人王江飛親筆所簽,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已履行了“明確說明”的義務。
2007年4月3日,法院作出判決,大地保險萍鄉支公司所說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,保險公司應賠償王江飛車輛損失險保險金24萬元。
因“明確說明”之爭二審車主敗訴
對于一審判決,保險公司方表示不服。2007年5月9日,此案由大地保險萍鄉支公司上訴至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保險公司方認為,他們通過書面的形式履行了“明確說明”義務。保險公司所指的是,他們在保險單重要提示欄中,已將“責任免除條款相關提示”以紅色字跡印刷,起到了警示標明的作用。
王江飛則稱,保險公司從未對他提起過“自燃”屬于免責范圍。
另外,王江飛為自燃奧迪車投保了一份同樣屬于免責條款的“附加玻璃單獨破碎險”,這成為保險公司的另一個上訴理由。
萍鄉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二審判決,認定此案合同中的“免責條款”具有法律效力,駁回了王江飛的訴求。
這像一記重拳打在了王江飛的胸口,“名字都是代簽的,就推定已經對我作了明確說明,這太不合情理了!”
一直稱“確實對‘免責條款’不明了”的王江飛耿耿于懷,兩年間,他一再向當地檢察機關提出申訴。
2009年5月27日,經當地檢察機關提請,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“贛檢民行抗字[2009]8號”抗訴書,對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提出抗訴意見。
王江飛說,這讓他看到了一個峰回路轉的信號。
同樣,保險公司的“代簽單”也引發了保險公司方是否就“免責條款”向王江飛作了“明確說明”的爭議。
爭議1:紅色警示語是否屬“已作出明確說明”
就《保險法》中的“明確說明”,最高法曾發文作過明確解釋,認為其必須符合兩個條件,一是在保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,二是必須向投保人作出解釋,使其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。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雖然王江飛沒在投保單的“投保人聲明”處簽字,但保險公司已在保險單的“重要提示”欄中以紅色字體告知了“詳細閱讀責任免除條款”,符合第一個條件要求的說明義務。
對此,抗訴機關認為,保險單“重要提示”欄中,以紅色字體告知投保人“詳細閱讀責任免除條款”,只能證明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提示了注意,但并不符合“明確說明”的第二個條件,即證明王江飛已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。
爭議2:購其他免責險能否推定已明了免責概念
王江飛還為自燃奧迪車投保了另一份同樣屬于免責條款的“附加玻璃單獨破碎險”,這成為萍鄉中院推理認定的一個關鍵點。
萍鄉中院認為,可認定保險公司在與王江飛簽訂保險合同之前,王江飛清楚免責條款的概念和法律后果,才購買了這個險種,所以符合第二個條件要求的說明義務。
而抗訴機關則認為,王江飛為他的奧迪車投保同樣屬于免責條款范圍的“附加玻璃單獨破碎險”,亦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已對免責條款的概念、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王江飛作出了解釋。
抗訴理由成立二審判決撤銷
2009年6月15日,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,此案由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。
2009年11月24日,時隔兩年半后,此案在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再次審理。
當日,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,大地保險萍鄉支公司對免責條款已履行“明確說明”義務缺乏證據證明,抗訴機關提出抗訴理由成立。原二審判決撤銷,保險公司在減除合同中20%的免賠率后,應賠償王江華車輛損失險保險金人民幣19.2萬元整。
“感覺像打了一場持久戰!”王江飛告訴記者,在拿到判決書的那一刻,他深深嘆了一口氣。
保險行業亟待規范
就此案,南昌大學法學教授魏盛禮表示,目前的結果對于王江飛來說確實值得慶幸,但對于整個保險行業和所有投保人而言,該案也足以提出一個重要警示。
魏盛禮指出,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自制的單方面約定,并非法定意義的約定,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,作為“有車一族”的他,在了解此案之前也不知道“自燃”產生的損失屬于車損險的免責條款。魏盛禮感慨道:“面對一大堆如此專業細微的條款,社會太需要保險單位的‘明確說明’了。”
魏盛禮表示,作為投保人來說,有義務在保險單位的提示說明下閱讀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,但保險單位急于賣出保險而不作“明確說明”,或在保險單上若隱若現,抱著僥幸心理以說明不完全的情況賣出保險的案例屢見不鮮,甚至出現在了整個保險行業。
“投保人在交易過程中,都應該學會自我保護,而保險單位建立更加規范的行業制度更不能是一紙空談,搞好行業自律嚴于律己,是保險行業更加規范化的關鍵所在。”魏盛禮說道。